(2015)晋民初字第3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磁灶镇海昇钢材经营部与被告陈锦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磁灶镇海昇钢材经营部,陈锦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607号原告晋江市磁灶镇海昇钢材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营者苏燕清。委托代理人徐国荣,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锦聪,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磁灶镇海昇钢材经营部与被告陈锦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于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后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磁灶镇海昇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72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晋江市磁灶镇海昇钢材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水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