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春典、冯许可等与张国欣、平顶山市中运发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典,冯许可,冯帅龙,张国欣,平顶山市中运发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67-2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典。申请执行人冯许可。申请执行人冯帅龙。被执行人张国欣,农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运发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辉,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国欣、平顶山市中运发物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限期履行,但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2015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5)宝执字第167-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张国欣所有的豫D-×××××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实际所有人为张国欣,登记所有人为平顶市中运发物资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张国欣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国欣所有的豫D-×××××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执行员 张振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