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苑某与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顾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536号原告:苑某,男,汉族。被告:顾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侯先运,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诉被告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苑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孔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