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赵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宋 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姜柯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