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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句蓉梅与被告沈阳浩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忠礼、孙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蓉梅,沈阳浩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忠礼,孙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319号原告:句蓉梅,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沈阳市于洪区荣汇鑫木材经销处个体业主,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浩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田继飞,职务系经理。被告:高忠礼,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孙雪峰,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句蓉梅诉被告沈阳浩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忠礼、孙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句蓉梅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20元,减半收取235.10元,由原告句蓉梅承担。审 判 长  荣国丰审 判 员  赵忠顺人民陪审员  李艳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吕长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