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艳形、田林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艳形,田林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65号原告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泰),地址:高阳县宏润大街4号。法定代表人赵彦忠。委托代理人刘建锐。该公司职工。被告梁艳形。被告田林海。原告裕丰泰与被告梁艳形、田林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田林海在我县金融机构中的存款33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田林海在账户中的存款3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人民陪审员 王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