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颖诉被告管立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张文颖,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柴文宇,住涿州市,系原告之夫。被告管立新,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春月,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颖诉被告管立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智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汭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