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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应受偿的案件款为102300元,已受偿了38730元,下剩63570元,因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174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即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雷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