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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于洪彬、胡振娥与郭忠、郭玉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彬,胡振娥,郭忠,郭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于洪彬。申请执行人胡振娥。被执行人郭忠。被执行人郭玉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诸皇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郭忠、郭玉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郭忠、郭玉强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忠、郭玉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郭忠、郭玉强的银行存款56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执行员  谭夕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