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刑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郝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刑终字第228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某某,出生于山西省寿阳县,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梁彩霞,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迎刑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郝某某不服,以其具有自首情节和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刑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迎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瑞明代理审判员 郑志海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