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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3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与杨肖荣、成都普优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杨肖荣,成都普优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吴永能,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肖荣,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原审第三人成都普优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因与杨肖荣、原审第三人成都普优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0)武侯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原审裁定确定的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予以免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敏代理审判员  何春梅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曲星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