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君燕与李爱珍法定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燕,王学军,王海燕,李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王君燕,女,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6201953********,住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号楼***室。申请执行人王学军,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6201956********,住威海市环翠区古陌路**号***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6201962********,住威海市环翠区东平街**号***室。被执行人李爱珍,女,192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6201925********,住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东路***号***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威环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为其办理房屋共有权证,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涉案房产登记在案外人李荣南名下,现不具备办理所有权证的条件,本案应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待办证条件成就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戚礼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