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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关志有诉李定国侵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211号李定国:你与关志有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2013)源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