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熊国伟、王翠芳与王翠芳、刘元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国伟,王翠芳,刘元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16号原告:熊国伟。委托代理人:荣煦翔、肖晓,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翠芳。被告:刘元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国伟与被告王翠芳、被告刘元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国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翠芳、刘元庆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物,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熊国伟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熊国伟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翠芳、刘元庆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被告等值的其他财物。二、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