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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姜红与高兰芬、段晓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红,高兰芬,段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姜红被执行人高兰芬被执行人段晓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段晓庆公积金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