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万民初字第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万民初字第02222号原告张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惠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