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万民初字第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万民初字第02222号原告张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惠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