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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吴某某,男,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2)里民一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给付欠款1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某某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才审 判 员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