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弘旭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旺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弘旭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旺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112号原告上海弘旭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吴明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宋华,上海纵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旺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字国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弘旭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旺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旭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61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92元,合计诉讼费1,207.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蒋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薛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