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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贻生与戴江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贻生,戴江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805号申请执行人张贻生,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志明、黄人杰,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江阳,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贻生与被执行人戴江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4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戴江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执行费人民币8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到庭举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戴江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但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还前往被执行人戴江阳家中寻找被执行人,但未果。因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