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审民申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陕西开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陕西牛背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户县苍游镇野口村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开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陕西牛背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户县苍游镇野口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审民申字第002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开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英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田坤,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禚兰江,系该公司股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牛背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赵德怀,系该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海雪,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勇,系该局产业发展科科长。一审第三人:户县苍游镇野口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飞,系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陕西开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牛背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牛背梁管理局)、一审第三人户县苍游镇野口村村委会(以下简称野口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中民二终字第02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开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显失公平。牛背梁管理局向开成公司出具收款发票系其法定义务,不得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为由免除其法定义务。由于牛背梁管理局不向开成公司开具收款发票,开成公司暂停支付管理费有正当理由,二审判决认定开成公司违约,不附加履行条件直接判令开成公司支付7万元管理费存在错误。牛背梁管理局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应承担对苗圃大门及门头、厕所、围墙、招碑恢复原状,并赔偿开成公司的各项损失共计251566.74元。请求牛背梁管理局向开成公司出具580000元的发票;牛背梁管理局对其违约致损坏的苗圃大门及门头、围墙、厕所、照碑进行维修以恢复原状;牛背梁管理局赔偿开成公司经济损失255426.74元;驳回牛背梁管理局的反诉请求。公平合理分配本案诉讼费用。牛背梁管理局提��意见称,其与开成公司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开成公司向其交纳各种费用后,其有向开成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且在2012年之前,牛背梁管理局一直提供的都是收款收据,开成公司从未提出任何异议。牛背梁管理局作为陕西省林业厅的下属机构,其性质为国家事业单位,不是开具发票的义务主体,故其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向开成公司出具发票。开成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向牛背梁管理局交纳管理费,其行为构成违约,二审判决开成公司直接向牛背梁管理局支付7万元管理费正确。双方所签合同中规定在一定情况下牛背梁管理局有协助开成公司的义务,但并未约定在第三人对苗圃实施侵权情况下,牛背梁管理局有赔偿开成公司损失的义务,且在野口村提出上涨地价后,其作为中间人,多次协调未果,已经充分履行了协助义务。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开成公司申请再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开成公司和牛背梁管理局签订的《苗圃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开成公司主张牛背梁管理局应给其出具发票,但双方签订的《苗圃经营合同》并未约定开成公司在交纳各项费用后,牛背梁管理局应向开成公司出具发票,且自2002年至2012年期间开成公司对牛背梁管理局给其开具收款收据并未提出异议,故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开成公司的该项请求并无不当。《苗圃经营合同》中未约定牛背梁管理局应开具发票,开成公司拖欠支付管理费无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判决开成公司支付欠缴70000元管理费并无不当。关于开成公司主张牛背梁管理局违反合同中的协助解决义务致使其遭受重大损失,���背梁管理局应赔偿其维护人员工资、一年管理费和地租款的问题,双方《苗圃经营合同》中约定“开成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遇有与该村土地租赁合同发生有关问题,由牛背梁管理局协助解决”。开成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并非牛背梁管理局的侵权行为所致,而是由于野口村部分村民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并未包括第三人对苗圃实施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应由牛背梁管理局承担,故开成公司要求牛背梁管理局赔偿其维护人员工资、一年管理费和地租款的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开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陕西开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董琪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代理审判员 周晓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侯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