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刘某,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谷某,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其与被告谷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其与被告谷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杰文附:相关法律规定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