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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安能与刘大弘、赵永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安能,刘大弘,赵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325-1号申请人:赵安能,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被执行人:刘大弘,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赵永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赵安能与被执行人刘大弘、赵永平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刘大弘、赵永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的冻结。扣划刘大弘、赵永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至本院(账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雅安市分行,账号:2255010104000007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