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安能与刘大弘、赵永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安能,刘大弘,赵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325-1号申请人:赵安能,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被执行人:刘大弘,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赵永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赵安能与被执行人刘大弘、赵永平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刘大弘、赵永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的冻结。扣划刘大弘、赵永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至本院(账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雅安市分行,账号:2255010104000007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