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字第6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顾才娟与赵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才娟,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697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松执字第6976号申请执行人顾才娟,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顾静洁,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赵勇,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顾才娟与被告赵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6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赵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顾才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赵勇支付赔偿款113,708.01元,并交付诉讼费1291.50元。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勇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付义务,届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赵勇名下在本市无证券、房地产、车辆及股权登记。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表示已就付款事宜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具有生效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就付款事宜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顾才娟与被执行人赵勇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管忠辉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吴雅娟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