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陈文连、周卓飚、许征军、王曾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陈文连,周卓飚,许征军,王曾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洞民初字第4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东路与峡口路交汇处。负责人廖俊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美球,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连,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周卓飚,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陈文连之夫。被告许征军,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曾朋,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被告陈文连、周卓飚、许征军、王曾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爱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美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文连、周卓飚、许征军、王曾朋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诉称,2013年9月16日,被告陈文连因经商由被告许征军、王曾朋担保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约定年利息15%,借款12个月,前4个月按月还息,从第5个月开始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逾期加收50%的罚息。至2014年9月21日止,偿还本金41114.4元,偿还利息11476.09元,罚息46.17元。此后,被告拒不偿还本息。于是,原告要求四被告连带偿还本息及罚息138621.47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及利息计算表;2、借款及担保合同;3、许征军、王曾朋的收入状况证明及担保函;4、个人信贷信息表。原告拟用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借款数额、利率、借期、偿还方式、用途、担保关系。被告陈文连、周卓飚、许征军、王曾朋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核,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均予采信。依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认定如下事实:被告陈文连与周卓飚系夫妻。2013年9月16日,被告陈文连因经商由被告许征军、王曾朋担保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年利息15%,借期12个月,前4个月按月还息,从第5个月起等额本息还款法,逾期加收50%的罚息,至2014年9月21日还本41114.4元、利息11476.09元、罚息46.17元。此后,被告拒不偿还本息,于是原告起诉,要求实现其诉请。本院认为,本案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陈文连、许征军、王曾朋的借贷、担保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文连得到借款后,不依合同偿还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许征军、王曾朋负担保证责任。被告周卓飚与陈文连系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没有证据证明属个人债,可认定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负责偿还。四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文连、周卓飚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借款本金108885.6元及利息(期内按年息15%计算,逾期按年息22.5%计算,但所交利息、罚息应予扣除);二、被告许征军、王曾朋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7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36元,由被告陈文连、周卓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爱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尹立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