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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董兵与被告咸阳辛农缘农产品商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兵,咸阳辛农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董兵。被告咸阳辛农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霞镇6号路。法定代表人张启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兵与被告咸阳辛农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兵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兵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1493元,由原告董兵负担。审判员 : 王 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