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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贝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殷蓓蕾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贝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殷蓓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贝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群路。法定代表人竺宗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笑,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蓓蕾。上诉人南京贝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德公司)与被上诉人殷蓓蕾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650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贝德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贝德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贝德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贝德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军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雒继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顾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