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陈龙与柳海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陈龙,柳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王陈龙。被执行人柳海兵。本院依据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3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3月23日前履行判决书所��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居住,申请执行人王陈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3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