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毕伟纳等绑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伟纳,赵保臣,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伟纳,女,1990年4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大专文化,济南华荣广告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胡金军,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宋金磊,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赵保臣,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白银市,汉族,中专文化,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煤矿员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绑架罪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秉旺,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磊,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莱州市守坤机械厂员工,户籍地山东省费县,住山东省莱州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伟纳犯绑架、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磊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保臣犯绑架罪,于2015年4月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继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伟纳及辩护人胡金军、宋金磊、被告人赵保臣及辩护人李秉旺、被告人李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绑架的事实被告人毕伟纳(QQ昵称“戒”)因投资与他人合伙开广告公司被人骗走资金,遂通过百度贴吧搜索“急需用钱,什么都干”进入一个贴吧,留言“急需20万”,并留下QQ号码。2014年10月底,被告人赵保臣(QQ昵称“寻梦”)因急需用钱还赌债,通过“百度贴吧”获取了被告人毕伟纳的QQ信息,加毕伟纳为好友,二人聊天时商量通过绑架他人索要赎金的方式赚钱,被告人毕伟纳提供了所在公司老板杜某的详细信息,二人预谋趁杜某不在家的时候用电棍电晕杜某妻子后绑架杜某的儿子,然后向杜某索要赎金。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保臣来到济南和毕伟纳见面,被告人毕伟纳向赵保臣介绍了杜某的家庭情况和住址,并给赵保臣1000元钱和1张手机卡、4片安眠药、1个电棍,并商定11月4日上午实施作案。11月4日上午,被告人赵保臣到历城区东方花园小区附近,在接到毕伟纳发来杜某到公司上班了不在家中的信息后随身携带电警棍、安眠药等作案工具,窜至济南市历城区东方花园25号楼7单元602室杜某的家门口,谎称自己为热力公司工作人员,被害人雷某某(杜某的妻子)打开房门要求赵保臣出示证件时,赵保臣即用电警棍电击雷某某,并试图将雷某某电晕倒后绑架其儿子,因雷某某大声呼救,被告人赵保臣迅速逃离现场,并离开济南。二、敲诈勒索的事实被告人毕伟纳在得知赵保臣绑架失手后,遂于2014年11月4日上午11时许用小米3手机在百度搜索上搜索“只要有钱什么都干”,联系到被告人李磊(昵称“挡不住”)。聊天中,被告人毕伟纳给被���人李磊介绍了上述绑架不成功的过程,毕伟纳提议由被告人李磊冒充警察到被害人杜某家中继续实施绑架。当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磊来到济南和毕伟纳在历城区洪楼大润发见面,被告人毕伟纳给李磊详细介绍了杜某的家庭情况和住址,二人商量借助被告人赵保臣电击杜某妻子的事情敲诈勒索杜某,索要50万元,两人平分。当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李磊根据毕伟纳提供的被害人杜某、雷某某的手机号码用小米3手机给被害人杜某打电话,自称是上午电击雷某某的人,以有人要绑架杜某的孩子为由进行威胁和恐吓,向杜某索要60万元,并限定于当晚用现金的方式给付。23时50分许,被告人李磊再次催促杜某付款时,杜某称短时间内无法凑齐60万元现金,被告人李磊遂将勒索现金额降至50万元,并要求杜某先交付30万元,余下20万元于11月5日上午交付。被告人毕伟纳认为两次取款风险太大,便指示被告人李磊改为一次性交付,被告人李磊于11月5日凌晨1时许第三次给杜某打电话,要求杜某于当日10点一次性交付50万元。2014年11月5日上午10时许,公安人员将正在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淘宝街给被害人杜某打电话的被告人李磊抓获,在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济南华荣广告公司内将被告人毕伟纳抓获。2014年12月16日,公安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将被告人赵保臣抓获。被告人毕伟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磊、赵保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毕伟纳、李磊、赵保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雷某某、杜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东风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毕伟纳、李磊手机QQ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短信照片的提取工作说明、拍照提取的毕伟纳小米3手机与被告人李磊小米3手机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短信,以及关于赵保臣作案工具的提取工作说明、被告人李磊、毕伟纳扣押物品的工作说明,毕伟纳的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毕伟纳辩护人提出的毕伟纳在绑架、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未实际实施绑架他人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毕伟纳在绑架、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参与预谋、策划,提供作案目标信息和作案工具,并安排他人具体实施犯罪,在同案犯想放弃放罪时进行劝说、引导,起主要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毕伟纳辩护人提出的毕伟纳绑架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的辩护意见。经查,毕伟纳为实施绑架犯罪事先进行预谋,且选择没有矛盾的熟人的幼儿作为绑架目标,入户使用暴力手段,在绑架未得逞之后,不是选择罢手投案,而是另觅同伙李磊,意图重新实施绑架行为,由于李磊的反对而转为敲诈勒索,说明毕伟纳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其绑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是由于被害人的呼救而未能得逞,系绑架未遂,不宜再以“情节较轻”进行重复评价,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赵保臣的辩护人提出的赵保臣实施绑架的犯罪手段、情节、后果较轻,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的辩护意见。经查,赵保臣与同伙为实施绑架事先预谋采用入户使用暴力手段绑架幼儿,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较大,最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由于被害人的呼救而未能得逞,是绑架未遂,不宜再以“情节较轻”进行重复评价,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赵保臣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赵保臣参与了实施绑架的预谋并入户实施了暴力行为,在共同犯罪并非起次要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赵保臣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赵保臣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为电击被害人之后被害人大声呼救而没有达到预期的被害人被电晕的效果而仓惶逃离现场,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不是犯罪中止,故对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毕伟纳、赵保臣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意图绑架他人,其行为均构成绑架罪。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而使绑架没有得逞,系绑架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毕伟纳、李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加害被害人亲属的方法威胁被害人,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被���人毕伟纳、李磊实施犯罪过程中被抓获而使索取财物未得逞,系敲诈勒索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毕伟纳犯有数罪,依法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磊、赵保臣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毕伟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敲诈勒索他人的犯罪事实,当庭如实供述绑架他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毕伟纳取得被害人杜某的谅解,均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三名被告人均减轻处罚。对毕伟纳辩护人提出的毕伟纳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均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毕伟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赵保臣辩护人提出的赵保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名被告人的上述犯罪情节,对被告人毕伟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保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毕伟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告人赵保臣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被告人李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被告人毕伟纳、李磊的小米3手机各1部、电棍1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华人��陪审员金吉明人民陪审员 朱翠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延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