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健与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健,林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697号原告:林健。被告:林智。原告林健为与被告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528元,减半收取7264元,由原告林健负担。审 判 长 章赛红人民陪审员 朱兆明人民陪审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安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