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博泰与陕西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陈博泰,男。委托代理人陈文庆,男。被执行人陕西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77号。法定代表人刘秀芳,该公司总经理。陈博泰与陕西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博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人办理裕朗国际1幢1单元9层10937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违约金18283.5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违约金18283.52元和办理房屋所有权的义务,现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9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674元,被执行人陕西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交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