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慧茹与胡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慧茹,胡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00344号申请执行人:余慧茹,女,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胡正,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民一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正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39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