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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洞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南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洞民初字第99号原告南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南某以与被告朱某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某负担。审 判 员 叶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