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洞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南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洞民初字第99号原告南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南某以与被告朱某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某负担。审 判 员 叶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