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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郁伯娴与故城县鑫宝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张子坡、胡玉芳、故城县鹏欧皮草有限公司、刘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伯娴,故城县鑫宝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张子坡,胡玉芬,故城县鹏欧皮草有限公司,刘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郁伯娴被告:故城县鑫宝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坡,经理被告:张子坡被告:胡玉芬被告:故城县鹏欧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芬,经理被告:刘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郁伯娴与被告故城县鑫宝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张子坡、胡玉芳、故城县鹏欧皮草有限公司、刘东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郁伯娴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故城县鹏欧皮草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故城县鹏欧皮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