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郁伯娴与故城县鑫宝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张子坡、胡玉芳、故城县鹏欧皮草有限公司、刘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伯娴,故城县鑫宝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张子坡,胡玉芬,故城县鹏欧皮草有限公司,刘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郁伯娴被告:故城县鑫宝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坡,经理被告:张子坡被告:胡玉芬被告:故城县鹏欧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芬,经理被告:刘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郁伯娴与被告故城县鑫宝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张子坡、胡玉芳、故城县鹏欧皮草有限公司、刘东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郁伯娴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故城县鹏欧皮草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故城县鹏欧皮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