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耿群来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陈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群来,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陈军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0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群来,无固定工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辽宁路*号。代表人朱永新,该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军,无固定职业。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陈军的委托代理人韩勇,十堰市郧阳区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上诉人耿群来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陈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志刚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海、徐恩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耿群来,被上诉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陈军的委托代理人韩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批准延长了审限。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工程款的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93元退还耿群来。审判长 王志刚审判员 王 海审判员 徐恩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亚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