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林某,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姚某,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琼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泉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