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辽宁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某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锦州某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77��申请执行人:辽宁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锦州某塑业有限公司。(2014)开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人民币XX万元,本院于2015年3月2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锦州某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给付执行款人民币XX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李玉夫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