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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一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源与梅刚、欧阳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源,梅刚,欧阳卫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648号原告周源。被告梅刚。被告欧阳卫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源诉被告梅刚、欧阳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欧阳卫琴主体错误,根据原告提供的身份号码查询没有“欧阳卫琴”此人,且住址错误。本院认为,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住址等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源诉被告梅刚、欧阳卫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