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洪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刑诉初字第00001号自诉人杨洪飞,男,195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收到自诉人杨洪飞以陈某为被告的刑事自诉状,要求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人杨洪飞向本院提起的刑事自诉,不符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杨洪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钱满兴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天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