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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思琼诉简修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琼,简修全,遂宁市富临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996号原告杨思琼,女,生于1956年6月19日,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简修全,男,生于1964年6月11日,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遂宁市富临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站南路1号遂宁市汽车中心站。法定代表人舒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764、766、768、770号二层201号、4层401号。负责人谢文风,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银,该公司员工。原告杨思琼诉被告简修全、遂宁市富临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思琼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思琼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思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杨思琼负担。审判员  李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石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