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42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禹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淑真(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