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7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戴元雅与肖履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元雅,肖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759-4号申请执行人戴元雅,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肖履凤,女,1952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戴元雅申请执行肖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5)镜民一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肖履凤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朱佳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