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任喜,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里斯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喜,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里斯信用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9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任喜,齐齐哈尔市新兴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里斯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城镇华丰大街北段,组织结构代码12850074-1。负责人刘伟,该信用社主任。上诉人任喜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里斯信用社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5〕梅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1170.50元,由上诉人任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世明代理审判员 董 铭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