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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徐继民与曾美玲、蔡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继民,曾美玲,蔡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徐继民,男,43岁,汉族,住双辽市。被告:曾美玲,女,汉族,1977年6月27日生,住双辽市。被告:蔡越,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生,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继民诉被告曾美玲、蔡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继民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继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继民撤诉。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智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