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郊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徐继民与曾美玲、蔡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继民,曾美玲,蔡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徐继民,男,43岁,汉族,住双辽市。被告:曾美玲,女,汉族,1977年6月27日生,住双辽市。被告:蔡越,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生,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继民诉被告曾美玲、蔡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继民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继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继民撤诉。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智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