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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汪庭武与吕剑、方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庭武,吕剑,方月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81号原告:汪庭武,男,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吕剑,男,198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方月娥,女,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庭武诉被告吕剑、方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庭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汪庭武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庭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汪庭武负担。审判员  李加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戴志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