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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济南康衡芳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泳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康衡芳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泳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52号原告济南康衡芳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海蔚广场3号楼1单元506室。负责人葛会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如友,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正刚,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泳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与临西三路交汇向西100米。负责人赵宗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康衡芳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泳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康衡芳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康衡芳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强人民陪审员  孙子成人民陪审员  武子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管旭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