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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秀与丁凤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丁凤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451号原告:赵秀,男,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丁凤英,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与被告丁凤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秀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秀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方景俊人民陪审员  高明山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伊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