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秀与丁凤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丁凤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451号原告:赵秀,男,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丁凤英,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与被告丁凤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秀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秀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方景俊人民陪审员 高明山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伊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