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4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丹与钟进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丹,钟进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4639号原告罗丹。委托代理人李伟,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丹诉被告钟进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丹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丹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谭利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