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孟光与唐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950号原告周孟光,女,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唐捷,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孟光与被告唐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孟光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孟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撤诉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周孟光负担。审判员肖英二○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林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