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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孟光与唐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950号原告周孟光,女,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唐捷,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孟光与被告唐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孟光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孟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撤诉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周孟光负担。审判员肖英二○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林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