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李洪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张立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