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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李洪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张立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