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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颖与于焕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颖,于焕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颖,女,1956年9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于焕珍,女,1957年3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继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颖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对于刘颖的各项诉求应当一并予以处理,现刘颖主张的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均未处理,故刘颖的前述请求能否成立尚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唐 亮代理审判员  陈广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